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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2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291號

債權人
全亞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簡美嬌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翔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自然人為債務人者,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債務人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謝翔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謝翔安住居於苗栗縣大湖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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