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796號債 權 人 弘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債務人主事務所不在本院轄區,應釋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係債務人位於本院轄區之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