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7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796號
- 聲請人
- 弘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振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私法人為債務人時,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振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上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