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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6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695號

債權人
簡嘉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麒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債務人佳麒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周明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若為借款債權,則應提出請求年息6%之依據,否則超過法定利率5%部分即無法准許;若為支票票據為請求,依票據法第133條,僅能起求提示日(即101年10月29日)起算之年息6%,則聲請狀請求100年10月31日起算利息,於法亦有未合)。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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