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6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695號
- 債權人
- 簡嘉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麒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債務人佳麒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周明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若為借款債權,則應提出請求年息6%之依據,否則超過法定利率5%部分即無法准許;若為支票票據為請求,依票據法第133條,僅能起求提示日(即101年10月29日)起算之年息6%,則聲請狀請求100年10月31日起算利息,於法亦有未合)。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