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6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642號
- 債權人
- 廖金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發興企業有限公司、蔡上海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福發興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01年1月18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簡士發、蔡上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