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7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792號
- 債權人
- 永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樹源
- 債務人
- 立地自然涼設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瓊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捌佰陸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