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1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187號
- 債權人
- 林佳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統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統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1年8月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債務人給付之支票共幾紙?(查請求原因事實之記載與附表不同)
㈢敘明各該系爭支票之提示日為何?(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參照)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