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442號債 權 人 琦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債權人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並補正其請求原因及事實。(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肆佰 肆拾陸元,原因事實欄請求貸款則為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故請補正說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