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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

  • 原告
    琦石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並補正其請求原因及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442號債 權 人 琦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債權人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並補正其請求原因及事實。(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肆佰 肆拾陸元,原因事實欄請求貸款則為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故請補正說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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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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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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