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442號債 權 人 琦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權人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並補正其請求原因及事實。(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肆佰 肆拾陸元,原因事實欄請求貸款則為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故請補正說明。),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