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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6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641號

債權人
英豪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秋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迄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為93年3月1日,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則為多筆),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債權人英豪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3年12月3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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