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186號聲 請 人 張淑滿即大坦實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竇陳勻霏即昱泰汽車材料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及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511條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