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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4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487號

債權人
黃明皇即力冠工程行
債務人
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炳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起,⑵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⑶新臺幣陸拾壹萬零貳佰壹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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