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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4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489號

債權人
張鈞瑞
債務人
新平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靜宜

○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⑵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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