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4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489號
- 債權人
- 張鈞瑞
- 債務人
- 新平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靜宜
○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⑵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