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7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789號
- 債權人
- 瑩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本票1紙(票號DO0000000)未屆到期日,無從行使票據權利,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