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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號

債權人
玄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風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全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㈢確認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金風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全富共同、連帶或分別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元本息?若為請求債務人等分別給付,應釋明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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