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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

債權人
台北網耐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繼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豊洋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德豊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該公司業已解散,應補正以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㈡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補正票號CC0000000 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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