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建中即佶昌工程行吳國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元,及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林建中即佶昌工程行 債 務 人 吳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建中即佶昌工程行於民國(下同)99年6月 25日邀同債務人吳國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一筆,額度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整,借款期限為5年,自99 年6月25日起至104年6月25日止,自撥款後分60期,每 一個月為一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月繳付。利率按轉列催收款項日(100年10月25日)之本行二年期定 儲機動利率(1.395%)加個別加碼年率(1.8%)再加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4.195%(1.395%+1.8%+1%)。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建中即佶昌工程行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95,000元及如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吳國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