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 債權人
- 信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明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志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所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及其係以日息、月息或年息計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