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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54號

債權人
曾冠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昌工程行、林素娘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協昌工程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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