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高島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債 權 人 高島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陳羿文 之1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邦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確認富邦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