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3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1年度司催字第1391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義宗
- 代理人
- 謝天時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391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唐匠廣告攝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1年3月31日│16,051元 │SMA2527966 │ ││ │林明德 │ │ │ │ │ │├──┼────────────┼──────────┼──────┼──────┼──────┼──┤│002 │唐匠廣告攝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1年4月30日│23,484元 │SMA2527967 │ ││ │林明德 │ │ │ │ │ │├──┼────────────┼──────────┼──────┼──────┼──────┼──┤│003 │華攝氏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101年3月31日│8,163元 │AA8768191 │ ││ │傅杏子 │ │ │ │ │ │├──┼────────────┼──────────┼──────┼──────┼──────┼──┤│004 │采捷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101年3月10日│52,529元 │AB1500416 │ ││ │劉奕華 │分行 │ │ │ │ │├──┼────────────┼──────────┼──────┼──────┼──────┼──┤│005 │華裕行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原│101年3月3日 │83,434元 │BD2922957 │ ││ │廖述衍 │分行 │ │ │ │ │├──┼────────────┼──────────┼──────┼──────┼──────┼──┤│006 │尚鎰紙業有限公司馬文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中│101年4月10日│63,164元 │KH0269176 │ ││ │ │分行 │ │ │ │ │├──┼────────────┼──────────┼──────┼──────┼──────┼──┤│007 │元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101年3月5日 │75,150元 │ZX1224894 │ ││ │鄺鴻琪 │分行 │ │ │ │ │├──┼────────────┼──────────┼──────┼──────┼──────┼──┤│008 │鼎昇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西屯分行 │101年4月6日 │26,277元 │AG6116371 │ ││ │蕭鶴勝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