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劉麗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01號聲 請 人 劉麗芬 巷182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發票人明傑企業社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