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游銘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3號聲 請 人 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頡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台端是否曾收受票據號碼AC0000000支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