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潘惠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軼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銀行)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市原 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雖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當場表示同意,然因其他到場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而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此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101年7月 26日債權人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現任職於文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係日薪制員工,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1,500元。有本院101年7月16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之薪資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債務人願縮減每月必要支出為15,503元,包括個人生活費10,303元(含勞健保、餐費、交通、通信、日用品、房租及其他居住相關費用)、扶養一名未年成子女5,200元。又債務人於97年9月與林明宗離婚,二名子女即長子林○華(90年次)、次子林○傑(92年次),分別由債務人及前夫林明宗各自扶養等情。此有本院101年7月16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相關費用收據、戶籍賸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第三人林明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約69,600;債務人財產為1995年份山葉輕型機車一輛。此有債務人財產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輕型機車車籍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432,000 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書 記 官 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