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采甄 第三人 邱盧美惠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蔡盈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債務人邱采甄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雖最大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當場表示同意,惟終究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此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101年10月18日債權 人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係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品檢人員,101年3至8月份擔任早班工作、月薪約新台幣(下同)21,676元、領取中秋及年終獎金約40,239元(換算每月約3,353元, 計算式:40239/12=3353)。又債務人表示伊於101年8月14日生產,已向任職公司申請六個月(101年10月1日起至102年3月30日止)之育嬰假獲准。育嬰假期間,母親邱盧美惠願協助及擔保更生方案履行。育嬰假結束後,伊會努力爭取中班時段工作。中班工作每月薪資約25,636元,此薪資加計前述中秋及年終獎金3,353元,另減每月應扣費 用約1,600元(含勞健保、互助金、工會費、員工提存及 獎勵提存等)後餘額為27,389元。債務人願以該27,389元為更生方案基礎,且將每月必要支出縮減為12,000元,即個人生活費10,000元(含餐費、交通、通信、日用品及居住相關費用等)、101年8月出生之幼女張○捷扶養費2,000元(與生父張廷章分擔後數額)等情。此有上開債權人 會議紀錄、債務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明細表、相關費用收據、戶籍謄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邱盧美惠擔保切結書與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邱盧美惠及張廷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憑。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190,844元,債 務人名下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價值約13,227元等情。有債務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等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1,152,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所陳產後相關規劃亦屬適當、可行。債務人就上開收入基礎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