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孟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坤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吳孟宣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當場表示同意,另一到場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則表示不同意。雖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然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而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此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101年4月17日債權人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現任職於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用後約為21,200元,有本院101年4月5日訊問 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表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在卷可參。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乙節,應可認定;債務人陳報每月其必要支出為14,800元,含個人生活費用10,300元、其與配偶張啟源分擔扶養一歲幼子張桀翌之費用4,500元。又債務 人配偶張啟源現任職於利安達實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21,000元。債務人幼子張桀翌經診斷有「動作發展遲緩」,須進行復健治療等情。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相關費用收據、戶籍謄本、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第三人張啟源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83,495元;債務人名下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非儲蓄投資之保險)一筆,保單價值約22,303元。其配偶張啟源名下有位於臺中市大雅區之房屋(未登記建物,現值約13萬元)一筆、土地三筆(地目為田、墓),因債務人與張啟源係於99年11月10日結婚,而張啟源上開房屋係於95年間取得、土地係於77年間繼承取得,均非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得行使之範圍。此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戶籍謄本、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債務人及配偶張啟源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張啟源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關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460,800 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所欠711,125元債務(本金為384,533元)。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又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日 書 記 官 李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