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周凱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侯名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此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101年7月24日債權人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現於「老三牛肉麵」(位於臺中市西屯區○○○路)擔任洗碗、洗菜等廚務工作,係日薪制員工,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18,400元,有本院101年7月10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薪資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債務人願縮減每月必要支出為15,400元,其中個人生活費10,400元(含勞健保、餐費、交通、通信、醫療、日用品、房租及其他居住相關費用等),另債務人於92年與彭成德離婚、有二名子女(分別為85及87年次),債務人就二名子女扶養費每月分擔5,000元。此外,債務人患有重度憂鬱症等情。有本院 101年7月10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相關費用收據、戶籍賸本、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第三人彭成德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無餘額;債務人名下有國華人壽保單(非屬投資儲蓄之保險)價值約236,529元。 此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288,000元,已高 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又債務人雖未就名下保單加以處分,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債務人既選擇更生程序,原則上即應以其自力所能獲得之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基礎。況上開保險係傷病意外風險控管,非投資儲蓄之用,且債務人未列有保險費用支出,即無藉更生程序累積資產之嫌,自無強令解約之依據及必要。就債務人情形而言,堪認其已盡力清償。又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書 記 官 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