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59號聲 請 人 鎮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明谷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 ㈡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之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