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59號聲 請 人 鎮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仲 相 對 人 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現存放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伍拾柒萬股,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明谷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務人),於民國90年8月29 日合計向案外人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145,000,000元,並邀出質人劉耀輝(下稱出質人)以其所有之中友 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570,000股設質擔保。然查前開債 務早屆清償期,且債權經移轉後,今為聲請人取得,有債權讓與契約書及通知書影本在卷可查。詎聲請人多次向債務人追償未果,聲請人亟意以出質人提供擔保之股票拍賣受償,惟出質人已於97年12月20日死亡,並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裁定指定由相對人劉益昌擔任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 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2紙、委任保 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證券存摺內頁、債權讓與契約書、委辦書、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債務人之聲明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卷宗審核無誤。經本 院於101年9月24日、11月22日分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表示意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及債務人迄今均未表示任何反對之意見,則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及本院依職權函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太平洋證券五權分公司之結果,應認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