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95號
- 聲請人
- 陳立平
- 相對人
-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83年11月21日。⑵83年11月21日。
⑶94年12月30日。⑷99年12月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14,000,000元。⑵4,000,000元。⑶10,000,000元。⑷30,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壹拾伍年。⑵叁拾年。⑶拾年。
⑷拾伍年。
(四)清償日期:⑴78年3月5日。⑵93年7月29日。⑶73年7月29日。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⑴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⑵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⑷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債務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五筆土地設定抵押權於第一銀行、交通銀行及臺灣銀行,因無力清償,商請聲請人陳立平代為清償,並將各銀行抵押權及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於㈠ 83年6月25日代債務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第一銀行24,690,34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㈡ 94年9月12日代債務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清償交通銀行7,78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㈢99年8月19日代債務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臺灣銀行58,896,376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詎聲請人於101年10月3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於文到一個月內清償債務,債務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第一銀行、交通銀行、臺灣銀行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07 │建│51.74 │1000分之999 │ ├─┼───┼────┼───┼───┼──────┼─┼─────┼──────┤ │2│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11 │建│853.30 │1000分之999 │ ├─┼───┼────┼───┼───┼──────┼─┼─────┼──────┤ │3│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12 │建│4022.64 │1000分之999 │ ├─┼───┼────┼───┼───┼──────┼─┼─────┼──────┤ │4│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14 │建│4286.72 │1000分之999 │ ├─┼───┼────┼───┼───┼──────┼─┼─────┼──────┤ │5│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16 │建│301.86 │1000分之9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