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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津

  • 原告
    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郁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05號聲 請 人 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津 相 對 人 張郁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宜姿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⑴101 年9月30日、⑵101年10月15日、⑶101年10月31日分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⑴949,470元、⑵661,300元、⑶161,270元,為擔保上開借款,並以相對人張郁仁所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設定1,500,000元,清償日期為100年3月23日之 普通抵押權。嗣後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大甲區 │劍井 │ │0000-0000 │林│2499.7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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