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吳溫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1號聲 請 人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溫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定天有限公司、張洪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是否請求票面金額新臺幣601,697元。 ㈡相對人定天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3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93403610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