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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1號

聲請人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溫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定天有限公司、張洪嘉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是否請求票面金額新臺幣601,697元。

㈡相對人定天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3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93403610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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