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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51號

聲請人
星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浩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廣豐興業有限公司、江啓元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廣豐興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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