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龔浩年
- 原告星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廣豐興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51號聲 請 人 星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浩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廣豐興業有限公司、江啓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廣豐興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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