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吳榮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953號聲 請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提示日為何? 三、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台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98年12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8352590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 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 其法定代理人)。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