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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沈曉白

  • 原告
    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氏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352號聲 請 人 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沈曉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氏興業有限公司、陳玉釵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沈曉白是否亦為本件聲請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㈡補聲請人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㈢台端聲請之相對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23日經授中字第 096331179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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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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