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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3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352號

聲請人
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沈曉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氏興業有限公司、陳玉釵准予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沈曉白是否亦為本件聲請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補聲請人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㈢台端聲請之相對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6331179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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