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8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851號
- 聲請人
- 台灣歌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辰科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851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辰科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