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1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04號
- 聲請人
- 豐裕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耿祥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培基、順豐興工程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㈡票號CH353133之本票原本。
㈢聲請人所提出4 紙本票,相對人張培基及順豐興工程有限公司並非共同發票人,聲請事項應分別敘明請求裁定相對人張培基及順豐興工程有限公司之本票金額若干。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