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包振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254號聲 請 人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泰嘉、黃李素月、聯銘成貿易有限公司、黃能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二紙本票各請求多少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