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366號聲 請 人 冠賢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賢 相 對 人 蔡進財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436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0年3月20日 │100年3月20日 │CH443803 │ │ ├──┼───────────┼─────────┼───────────┼───────────┼────────┼──┤ │002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0年4月20日 │100年4月20日 │CH443804 │ │ ├──┼───────────┼─────────┼───────────┼───────────┼────────┼──┤ │003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0年5月20日 │100年5月20日 │CH443805 │ │ ├──┼───────────┼─────────┼───────────┼───────────┼────────┼──┤ │004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0年6月20日 │100年6月20日 │CH443806 │ │ ├──┼───────────┼─────────┼───────────┼───────────┼────────┼──┤ │005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0年7月20日 │100年7月20日 │CH443807 │ │ ├──┼───────────┼─────────┼───────────┼───────────┼────────┼──┤ │006 │100年8月20日 │20,000元 │100年8月20日 │100年8月20日 │CH443808 │ │ ├──┼───────────┼─────────┼───────────┼───────────┼────────┼──┤ │007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0年9月20日 │100年9月20日 │CH443809 │ │ ├──┼───────────┼─────────┼───────────┼───────────┼────────┼──┤ │008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0年10月20日 │100年10月20日 │CH443810 │ │ ├──┼───────────┼─────────┼───────────┼───────────┼────────┼──┤ │009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0年11月20日 │100年11月20日 │CH443811 │ │ ├──┼───────────┼─────────┼───────────┼───────────┼────────┼──┤ │010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0年12月20日 │100年12月20日 │CH443812 │ │ ├──┼───────────┼─────────┼───────────┼───────────┼────────┼──┤ │011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1年1月20日 │101年1月20日 │CH443813 │ │ ├──┼───────────┼─────────┼───────────┼───────────┼────────┼──┤ │012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1年2月20日 │101年2月20日 │CH443814 │ │ ├──┼───────────┼─────────┼───────────┼───────────┼────────┼──┤ │013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1年3月20日 │101年3月20日 │CH443815 │ │ ├──┼───────────┼─────────┼───────────┼───────────┼────────┼──┤ │014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1年4月20日 │101年4月20日 │CH443816 │ │ ├──┼───────────┼─────────┼───────────┼───────────┼────────┼──┤ │015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1年5月20日 │101年5月20日 │CH443817 │ │ ├──┼───────────┼─────────┼───────────┼───────────┼────────┼──┤ │016 │100年1月27日 │20,000元 │101年6月20日 │101年6月20日 │CH443818 │ │ ├──┼───────────┼─────────┼───────────┼───────────┼────────┼──┤ │017 │100年1月27日 │200,000元 │101年7月20日 │101年7月20日 │CH443819 │ │ ├──┼───────────┼─────────┼───────────┼───────────┼────────┼──┤ │018 │100年1月27日 │25,800元 │101年7月20日 │101年7月20日 │CH443822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