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許玉樹
- 原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鋐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257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鋐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李青峨、李櫻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鋐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岳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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