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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25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257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鋐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李青峨、李櫻

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鋐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岳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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