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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60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608號

聲請人
張復中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現任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予更正。

二、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發票當時之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嘉龍。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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