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608號聲 請 人 張復中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現任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予更正。 二、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發票當時之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嘉龍。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