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6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608號
- 聲請人
- 張復中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現任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予更正。
二、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發票當時之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嘉龍。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608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現任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予更正。
二、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發票當時之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嘉龍。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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