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1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65號
- 聲請人
-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欽
- 相對人
- 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張喬崧
- 相對人
- 人 2
- 法定代理人
- 林澄紳
- 法定代理人
- 侯禮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二二七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之要件,法院即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132號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227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張喬崧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且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並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而相對人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仍未行使,為此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2276號擔保提存卷宗、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1229號假扣押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訴訟業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而終結。又上開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惟相對人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均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催告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又相對人張喬崧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聲請人並有提出相對人張喬崧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第3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