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威鴻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孟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山立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無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如退件信封)。
㈢意思表示通知之文件(如存證信函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山立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無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如退件信封)。
㈢意思表示通知之文件(如存證信函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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