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威鴻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6號聲 請 人 威鴻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山立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無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如退件信封)。 ㈢意思表示通知之文件(如存證信函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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