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李思潔即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538號聲 請 人 李思潔即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睿科技有限公司、張漢昇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業經100年10月14日經授中字第100326401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