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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5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56號

聲請人
基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美
相對人
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以終局裁判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始得為之,倘法院已依職權為確定訴訟費用額,當事人應負擔多寡訴訟費用額既已確定,即不得再聲請法院另為裁判。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豐簡字第15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新臺幣3,97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是兩造間本案請求之訴訟費用額既經上開終局判決確定,聲請人自可執該確定判決以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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