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2 日
- 原告余光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989號 聲 請 人 余光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東宏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證明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無損害發生,或聲請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證明訴訟終結後,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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