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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8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989號

聲請人
余光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東宏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證明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無損害發生,或聲請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證明訴訟終結後,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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