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995號
- 聲請人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科
- 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代理人
- 張育華律師
- 相對人
- 歐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萍
林振成
兼法定代理 林振宏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55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42元及登報費用1,800 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342元(計算式:26,542元+1,800元=28,342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