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83號
- 聲請人
- 洪進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昇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志富即呂金晃即呂昆霖、黃月紅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昇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4年12月29日建三庚第 084486824號函登記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管轄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對相對人昇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合法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亦送達不到之證明。
三、相對人呂志富即呂金晃即呂昆霖、黃月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