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7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71號

聲請人
陳碧釗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相對人寶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予以撤銷登記,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