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71號
- 聲請人
- 陳碧釗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相對人寶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予以撤銷登記,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