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74號
- 聲請人
- 采庭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威麟
- 相對人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五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而提供新臺幣7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1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1年度存字第 151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6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